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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与城镇医保不能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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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上午,汤溪镇的方先生给“小月热线”13867982831打来咨询电话:“以前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的新农合报销窗口进行报销,但前两天,我去看病,却被告知不能报销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昨天上午,汤溪镇的方先生给“小月热线”13867982831打来咨询电话:“以前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的新农合报销窗口进行报销,但前两天,我去看病,却被告知不能报销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自婺城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以来,方先生就参加了新农合,并随着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不断提高,享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前年,方先生到金西开发区的一家企业上班,企业为其缴纳了“五金”。尽管“五金”里包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方先生还在村里参加了新农合。

  上周五,方先生到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拍片,抽血,零零总总的费用加起来共花了130元。他像往常一样,拿着合作医疗卡到报销窗口结账:“130元,一分都没少。”

  方先生说,“报销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新农合报销从1月1日起就停止了。是不是因为我们今年没有缴纳新农合医保费?”

  相关部门答复:

  针对方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新农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覆盖全民医疗保障的惠民政策。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保,只能对应参保其中一项。前两年,由两个不同部门即(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分管,所以存在重复参保情况。在去年的医保工作中,尽管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核查,剔除了大部分重复参保的人员,但仍有个别重复参保。

  去年年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1〕106号)文件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两项制度合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也由卫生部门移交人力社保部门。之前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医保制度现在已经归并一个部门管理,重复参保的居民也彻底进行了剔除。方先生和他的同事就是属于重复参保的人群,他们的新农合政策只能享受到2011年12月31日,之后就只能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另据悉,根据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管理职能移交等要求,现行“新农合”政策运行到2012年6月30日止,市、区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为参加“新农合”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支付费用。2012年4月至6月,将收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并补收原“新农合”参保人员2012年1至6月的“新农合”保险费。2012年7月1日开始,将统一实行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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