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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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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本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婴幼儿,暂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其结报待遇按《少儿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少儿医保基金的存款利息。 [导读]:在苏州市内其他市(区)就读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少儿,按照就读当地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吴中区就读的苏州市内其他市(区)的少儿,按照吴中区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外地在本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按自愿原则,可以参加区少儿医疗保险。

  (五)其他来源。

  本条款所称的工作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外地驻苏单位。

  第五条 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应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代办单位登记手续。每年11月份代办单位应组织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并向缴费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录入软盘,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软盘、转账支票等报送区社保中心。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金额不变。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少儿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儿,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分别到所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或户口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免缴医疗保险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符合免缴条件的少儿花名册,于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区社保中心。

  第六条 区社保中心为首次参保的少儿发放《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趴《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凭证”)。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少儿,可从次年1月1 日~12月31日,享受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有关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少儿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少儿医疗保相关待遇。

  结算年度内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当年内逾期未参保的,自次年起参保。 [导读]:在苏州市内其他市(区)就读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少儿,按照就读当地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吴中区就读的苏州市内其他市(区)的少儿,按照吴中区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外地在本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按自愿原则,可以参加区少儿医疗保险。

  第七条 少儿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

  第八条 参保少儿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

  第九条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苏州市吴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患儿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少儿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少儿时,应当认真核对少儿就医凭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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