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病种结算标准和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医疗费,其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和规定支付比例结算。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计入本人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每年4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对上年度纳入单病种管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先由医
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低于结算标准20%(含)以内的,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再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低于结算标准20%以下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结算标准的,结算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结算标准20%(含)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再按该医疗机构基金平均支付比例的60%予以支付;超过结算标准2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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