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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新医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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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的相比,该《办法》更加完善。新《办法》扩大了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明确了医保的缴费年限。此外,该《办法》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该《办法》更加完善。

  个人账户购买范围扩大

  《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第18条、第22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品,还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据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所有药品是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是指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各市食药监械【准】的医疗器械。

  增加关于参保年限规定

  《办法》第20条增加了参保年限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002年12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视同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

  退休时缴纳20年医救费

  原来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是由单位按年缴费的,而新的《办法》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纳20年。“这样一来,就解决了一些参保人担心退休后单位没有按时缴费或者单位财力不够等后顾之忧。”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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