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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医疗保险政策有何调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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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宜昌市对城区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了调整和变动,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按年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全年费用。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资金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中列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市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政策均作了调整及修改。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医保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以下调整:

  其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二,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

  其三,2007年1月1日前参保,且连续缴费至2006年12月31日,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06年度城区企业在职职工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政策自付部分的2%(20元),一次性补助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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