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的(不含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其中个人缴纳2%)划入;45周岁以上的,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个人缴纳2%)划入。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5%划入。
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10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年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2万元范围内,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0%。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5%。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待遇也作了调整:18万—23万元,补助90%;23万—28万元,补助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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