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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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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手续。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执行和遵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分析和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指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配备计算机系统及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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