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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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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市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做了调整,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即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下月起】

  困难居民五类特大病可申请救助

  ●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救助补偿自付费用的50%-80%,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我省困难居民如果遭遇五类特大疾病,可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昨日,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这五类特大疾病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今后,省红十字会将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什么样的困难群众可申请救助呢?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扣除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我省将每年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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