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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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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就能够享受医疗保险;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包括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首先在市直和芝罘区、莱州市、招远市辖区内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施。望你们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支付工作。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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