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
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上限?
答: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按比例负担。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
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费用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医院级别,支付比例分别为55%(三级)、60%(二级)、65%(一级)。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如果在异地治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
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度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医院级别 |
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住院治疗 |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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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60% |
300元 |
65% |
20万元 |
二级 |
500元 |
60% |
||
三级 |
850元 |
55% |
答:为减轻参保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0月1日起将老年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包括药房、医院)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元。2010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支付额度只限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使用,不累计结转下一年度。
⑴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按医院等级不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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