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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医保制度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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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两会其间,山东省济南市提出从医疗管理到医疗费用统筹等8大医保制度的改革意见,该意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着力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医疗机构或配备医务人员,负责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审核医疗费用报销,参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也应有人兼管这方面的工作。

  二、各单位可按职工的不同年龄,将少部分医疗费发给职工,作为基础医疗费,其条件和标准暂按如下水平掌握;男不满40(女不满35)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临时工,下同)每人每年24~48元;年内男满40(女满35)周岁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6~60元;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从下年度开始,退休退职的每人每年48~72元,离休的每人每年72~96元。

  三、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到单位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就医和急诊,全年所需的医疗费不超过基础医疗费的不再核算,超过了基础医疗费的扣除了基础医疗费数额后,剩余部分按下列比例负担;男不满40(女不满35)周岁的本人负担20%;年内男满40(女满35)周岁的本人负担15%;职工离休、退休(职),从下年度开始,退休退职的本人负担10%,离休的本人负担5%,其余费用由单位报销。全年职工本人负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在职的为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退休、退职的为本人一个月退休(职)金(含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的退休、退职费和17元生活补贴),离休的为99元。超出部分仍由单位报销。

  四、单位录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费个人负担20%,80%由单位报销。

  五、医疗费核算的范围包括诊疗费、手术费,门诊住院药费、住院费,输血费。不包括挂号费,滋补、营养、饮料保健药品和自费类药品费用。

  六、各企业应按上述意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七、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各主管局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统筹办法,积极组织试行。

  八、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在实施中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向职工讲明医疗制度改革,是为了既能保证职工的医疗保健,又能克服浪费,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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