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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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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大变化,其中包括保范围扩大、支付限额提高、筹资标准降低、管理更加人性、待遇再调高。

   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于2009年12月26日开始颁布实施,较之原来的职工医保呈现出五大变化。

    参保范围

    农民工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农民工也可参加基本医保,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的下个月起即可享受待遇,取消原来规定的6个月的等待期。”对于参保对象的变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国伟解释说。

    《细则》规定,我市市区内所有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并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可参加基本医保。

    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职工,申请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医保的,应具备两个条件:在申请参保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12个月以上,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和其他参保职工一样,从参保的下个月起享受待遇。

    人性管理

    恶性肿瘤晚期单病种管理

    《细则》规定,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晚期恶性肿瘤住院就医实行单病种管理,今年1月18日起实施。

    丙型肝炎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门诊抗病毒治疗的期限视疗效确定为6个月或12个月。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抗病毒治疗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执行。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月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在治疗3个月、6个月时要分别进行丙型肝炎 RNA检测。对于治疗无效的和治愈的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自行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治疗有效的患者应再延长6个月治疗时间,所需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延长6个月治疗期限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晚期恶性肿瘤(含脑瘤),是指病情程度达到四期、卡氏评分为20分及以下即病重需要住院支持治疗的恶性肿瘤。参保职工患晚期恶性肿瘤的,可以申请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符合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具有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认定后,可以享受三个月的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患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应在规定范围的具备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恶性肿瘤晚期住院定点。

    每年度,享受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待遇时间不超过6个月。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晚期住院治疗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每月支付医疗费不超过5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折算。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晚期住院医疗费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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