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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全市医疗保险实现一卡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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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南昌出台意见,表示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0年底前,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出台,该意见即日起开始执行。根据该《意见》,今年南昌将基本建立起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四统一”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中规定,南昌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0年底前,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医保标准

    《意见》指出,2010年起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南昌市辖区内的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以及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凡整体参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符合以上5个条件的城镇居民,需个人缴费的部分,将由财政全额负担。

    医保待遇

    《意见》规定,从2010年起,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享受11种待遇: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实行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病种数量、种类和限额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多病种按其中单病种最高限额执行;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限额同样按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因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转外地治疗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诊的,省内的可按就诊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报销,省外的按60%比例报销。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成年人25000元,未成年人35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人105000元/年,未成年人为115000元/年。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不含在35000元以内);未成年人(不含在校大学生)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目录范围内费用、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门诊治疗免起付标准费)。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同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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