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该《药品目录》自9月1日起执行,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新目录扩大了用药范围
《药品目录》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记者得知,《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3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自付比例本市酌情制定
针对新《药品目录》的情况,记者咨询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收到省厅的通知,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药品目录》不能增减,但是具体的自付比例由青岛自己设定。
山东省要求,《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各地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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