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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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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海南省出台省内医保可跨制度统筹区的政策。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海南省人社部门下发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施行。

  规程出台:统一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规程》共九条,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等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规程》要求,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告知对方,本地区不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同时将参保人当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包含异地结算费用)及医疗保险费补缴情况转入。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对于无接收单位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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