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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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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有新调整。

  据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从明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同时,原有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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