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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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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是以国务院条例或文件形式给予制度规定。但是,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发展要求来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法律化程度较低。
  (一)基本制度处于调整阶段,法律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是以国务院条例或文件形式给予制度规定。但是,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发展要求来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法律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导致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二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特别是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规定和风险监管规定,尚不能给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二)风险管理的各类运作制度建立不够,内部控制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各级部门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手段普遍不足。最基本的岗位分离、职责分工、交叉核验的管理制度都较为缺乏,领导者一人专权的管理制度更易导致基金管理的随意性。缺乏细致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管理过程中个性化问题较多,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从而降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效率。
 
  (三)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使用不够
 
  中国现存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从管理手段上看,没有有效的避免途径。与此相类似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都需要全国联网以支持查询参保共享信息。个人的就业状态与参保状态的准确获取对直接防止失业保险金的无序发放也有直接效果,这也需要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基金监管要提高时效性,从事后监管变为事中监管,也离不开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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