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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入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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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口流动愈加频繁,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到我市就业,而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往往是大家头疼的问题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如果外省流动就业人员跨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户籍所在地为江门市并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曾在江门市参保缴费满10年,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转移回江门市的;户籍所在地为江门市,因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参加缴费满10年而需要转移回江门市的。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参保人年龄达到规定标准(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跨省就业,则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如果参保人是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江门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我市就业参保后,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也比较方便,参保人在江门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剩余的工作可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完成。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还可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那么,在不同地方就业参保,转移后养老金如何计算呢?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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