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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前眉山断缴养老保险的可补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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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8日,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从眉山市人社局获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四川省有了新规定,企业与个人可按新规进行补缴。

  “听说2011年7月1日之前有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现在可以补缴了,我过来看看。”家住眉山市东坡区的宋大爷说。1月18日,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从眉山市人社局获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四川省有了新规定,企业与个人可按新规进行补缴。55岁的宋大爷过去是某企业职工,2008年因公司破产,中断了养老保险的缴费,现在听说新的补缴规定出台了,赶紧到人社大厅咨询。

  据介绍,新规详细说明了补缴养老保险的人群,以及补缴办理工作流程。新规规定,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在眉山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新规还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三是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六是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其补缴流程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通过咨询和对新规的了解后,宋大爷高兴地说:“我要赶快回去准备相关手续,尽快来办理补缴,等到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就有养老金领了,这也是一个保障,让我们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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