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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已过,但仍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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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河北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的研究论证,河北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政策已经一年多了,现在还能补缴吗?”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免收两年滞纳金的补缴“优惠期”已于今年6月30日结束,但是符合条件的人员仍可办理补缴,补缴后,退休时即可正常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据了解,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河北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的研究论证,河北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政策出台后,全省范围内掀起了补缴热潮,很多退休职工通过补缴领到了养老金,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补缴后,退休后的生活有了更多保障。据地税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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