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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互转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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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哪些参保人员?

  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我省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该《通知》出台后,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是直接受益对象。那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解读。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哪些参保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什么时间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定转入的制度。也就是说,制度衔接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已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规定继续延长缴费的,也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在两个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

  ■符合哪些条件方可申请衔接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向哪个经办机构申请衔接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采取“随走随转”实时办理的办法,领取时最后的参保地就是待遇领取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定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有可能存在不止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先要确定参保人员在两个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规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分别归集或转移接续到相应的待遇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制度衔接时资金如何转移

  答: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转出制度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暂行办法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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