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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过程中 清退重复缴费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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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年初,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制度衔接相关政策,年初,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费阶段既参加职工保又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关于职工保转入居民保重复缴费的清退问题,《通知》规定,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按月将职工保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计入居民保信息系统。同时,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且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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