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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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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都予以明确。

  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都予以明确。

  目前,我省已实施该意见。

  改革

  原则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意见》明确,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金

  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对于个人缴费工资: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

  年金

  个人按缴费工资4%缴退休后领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按计划,今年我省将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统一全省数据。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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