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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三类企业职工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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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山东省威海市人社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山东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自今日起,威海全面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从山东省威海市人社局获悉,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山东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自今日起,威海全面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针对这项工作,社会有传闻“听说最近有个政策可以花钱买保险”,威海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说:“这是一个误传。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在补缴范围上,《补缴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补缴。“第一类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威海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类人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是具有威海市户籍,曾在威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是具有威海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那么,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然后是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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