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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转户农民养老就业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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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就业保障、医疗保险三个制度的实施细则,完善了转户农民养老、就业、医疗三方面的实施政策,保障转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日前,吉安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标志着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户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有什么补贴?近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就业保障、医疗保险三个制度的实施细则,完善了转户农民养老、就业、医疗三方面的实施政策,保障转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养老:转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同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转户农民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转户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转户农民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原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移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户农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其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就业:就业困难转户农民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转户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转户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了失业登记的转户农民中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转户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转户农民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转户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至户籍所在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稳定就业单位的转户人员,可随用人单位参保,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同时须按160元/年/人缴纳职工大病保险。无稳定就业的,年满16周岁的转户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个体)身份参保,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同时须按160元/年/人缴纳职工大病保险。
 
  转户农民在转户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在户口所在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户人员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继续在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提供相关凭证在户口所在县区参保;转户人员在转户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度起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年度筹资标准补缴未参合年度的参保费用,但2015年后全额筹资标准改为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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