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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相关政策:养老机构享八项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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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细则》规定,开办养老机构可享8项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包括: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营业税...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出台,对新建养老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水电气享受民用价格优惠等做出细化,并允许外商在哈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

  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一万元

  根据《细则》,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账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405元补助;城市低保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助。

  养老机构享八项税收减免政策

  《细则》规定,开办养老机构可享8项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包括: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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