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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江门市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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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江门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须知

  一、问: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它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二、问: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出台办法前,我市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对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江门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

  三、问:我市从何时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问:在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旧计发办法之间如何过渡?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旧计发办法向新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粤府[2006]96号文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规定了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下称原办法)。凡在过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5年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全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原办法等同于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的旧办法吗?

  答:原办法不等同于旧办法。原办法在某些参数上的设置已发生变化(其它条件相同),具体体现在:

  (一)临界指数统一确定为“1”;

  (二)月基础养老金计算的基数封定在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基础养老金=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后补缴以前年度的欠费,均不得计入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六、问:如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高出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六)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旧两种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但原过渡期内首次领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七、问:如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新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按原办法计算的标准执行。

  八、问: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①计发系数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不满15年的,为1%;②a01……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各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九、问: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计算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注:考虑到我市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时间不一致(最早新会为1994年4月,最迟开平和恩平为1995年1月),所以1994年12月前有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十、问: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数)。

  十一、问: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标准

  十二、问:如何计算基础养老金数额?

  答: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a”为全省统一设定的修正系数,主要是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与待遇计发基数必须相对应来考虑。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十三、问:如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十四、问:如何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注:

  (一)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蓬江和江海(含市直,下同)为1.076,新会为1.066,其他四市均为0.963。

  (二)特殊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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