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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企业退休养老金上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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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凡符合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2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6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为企业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文件规定将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此次调整,惠及全区808426名企业退休人员。

  此次养老金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凡符合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2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6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在普调基础上,自治区还实行了特殊调整,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高龄人员等群体,从2013年1月1日起,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4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3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10元的标准;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6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45元的标准;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从2005年开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自治区已连续九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特别是2009年之后,国家充分考虑新疆艰苦边远地区因素,批准自治区已连续五年适当提高了调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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