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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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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意见,对有关养老保险的多项问题进行调整。其中,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遗属救济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该变化已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增两档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如果参保者按最低档60%缴费,调整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多缴25.62元。此外,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如果是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女自由职业者按55周岁退休
 
  今后,原为农村复员军人,后符合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军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04年1月1日后登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女从业人员、女自由职业者,后转移到城镇企业单位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确定55周岁掌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与所在区县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选择退出养老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丧葬费由养老统筹基金支付
 
  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丧葬费及遗属救济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如果是企业及其用人单位中参保的农民合同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至未再到城镇企业及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死亡的,不享受参保人员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比照《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享受待遇条件的确定,参照《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养老经办机构要按上述规定妥善做好遗属待遇的补发工作。原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养老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核发待遇时,需由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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