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这意味着,“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我省已“落地”,并于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同时,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A.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B.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