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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单位但未参保的城镇户籍人员即日起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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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凡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参保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凡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参保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参保补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我市)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二是须具有我省的城镇户籍。

  ●申请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申报时,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申请办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为: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其次,由个人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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