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言主题】关于在职超龄县聘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问题
【留言内容】2012-12-2
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自1991年9月由县聘在石塘镇镇安小学一直任教到现在,工龄21年。在这21年里,灵山县代课教师队伍在1999年至2001整顿过2次,但这两次的考核里,我都顺利通过了考核,续聘到现在还是在岗代课老师。我始终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工作,期间最高荣誉被评为是市级“优秀辅导员”。
虽然,2003年后代课教师转正有过几次的社会招聘,每次我都积极报名参考,但是都因年龄限制(超龄)没有通过报名审核。为此,到目前我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国家退休年龄,一直无法办理养老保险,难以退休。08年初无意中摔断右腿腿骨,现在还有钢片在脚骨里没有取出来,09年体检还检查出本人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现无钱医治更无能力参加体力劳动。过去20年的工作、生活写照--“工作辛苦,工资底,生活贫困,没有剩余的资金养老”。现在我年老体弱,“老有所养”难以实现。
所幸,国家一直关注民办、代课老师弱势群体的养老问题,今年自治区连续下达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0号),本人符合的“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摘录如下:
1、参保政策第三条: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财政补助对象第二条: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心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3、财政补助标准第三条: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为贯彻国家政策,解决在代课岗位奋斗终身的老师“老有所养”问题,希望市长百忙之中抽空关心一下落实以上有关文件的精神,解决好本人“养老保险”的问题为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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