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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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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社局了解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已经出台,从2013年7月1日起,除了应缴未缴的人员外,企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能再通过前补方式一次性缴清。

  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社局了解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已经出台,从2013年7月1日起,除了应缴未缴的人员外,企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能再通过前补方式一次性缴清。区人社局社保科科长邱张明告诉记者,从明年7月起,一共有4类应缴未缴的情形可以补缴,其他情形均不得补缴。这4类可以补缴的情形分别是:在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经历的,应保而未保的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却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人员,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允许且仅限于补缴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差额年限。

  除了上述四类应缴未缴情形的人员外,企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得通过前补方式一次性缴清,必须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就补缴基数而言,企业和职工的补缴基数参照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城市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暂按2600元/月标准执行,今后每年定期公布当年适用的补缴基数。

  不符合以上四类应缴未缴情形的,但有意愿参加补缴的人员从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可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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