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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地人养老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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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一、问:为什么要将外地人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答:目前,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但是,由于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此,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呼声较高。为了有利于本市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予以调整,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问:哪些单位使用的外地人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三、问:外地人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者为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如,本市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按现行规定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范围仅限于本市户籍人员,因此,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地人,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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