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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3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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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3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全面提高黑龙江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补助、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7月1日启动,频频传来的喜讯,让百姓感受到黑龙江省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正用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兜底民生。

  记者日前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2年,黑龙江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014.5万人、1580万人、476万人、489.6万人和353万人。在这一年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36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206元。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为134万名城乡老年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15.7亿元。大幅提高失业保险金,月人均达625元,提高23.7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由年人均200元提高到240元,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平均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80%和70%。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连续9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遗属待遇,为7.56万名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6.51亿元。

  今年,黑龙江省将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步伐,统筹城乡,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2.5万人、1585万人、476.9万人、490万人和355万人。同时探索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与其他险种政策衔接问题。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同步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制度,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机制。完善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未参保“老知青”、“小知青”等群体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加大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工作力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抓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以高风险行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事业单位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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