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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政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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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消息,我省今年上半年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两项制度合并,将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待遇,实现城乡统筹。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三大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开始在全市推广,此前试点的黄岛、城阳、崂山三区已经有6万人办理转移手续。由于大多数参保人转移后须补缴一笔保险费,因此参保人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有年龄限制

  我市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统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若参保人符合上述前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此外,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10不满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55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需补缴

  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应将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后,转移的基金按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后,其余部分转移到统筹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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