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企业养老险缴费比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就业困难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