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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的几问几答,透析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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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可以不给子女超生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吗等等疑惑都将在本文得到解惑。

  “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

  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

  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国发【1997】26号文,既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应认定国发【1978】l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l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法定的正常退休条件。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应纠正。

  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

  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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