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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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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任务。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难点所在。

       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任务。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难点所在。

  北京市1995年全面推开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政策扶持为原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年左右运行陷入参保人数少、基金积累不足、领取标准低种种困境,除在城乡结合部和部分经济发达的近郊区县有一定发展以外,远郊区县基本上没发展起来,在理论上、实践上处于探索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机还有待选择,但改革是大势所趋。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下步改革首先要解决以前定位不准、不清的问题。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1)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2)是部门政策还是社会政策?(3)是让位低保还是继续改革?(4)是区级统筹还是市级统筹?(5)是独成体系还是城乡接轨?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总结前一轮实践的经验教训,在新形势下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一、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社会保险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等社会保险特征,虽然名称叫“社会养老保险”,但性质上属于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从保险的性质分析,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并运用大数法则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面临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工伤风险等特定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并由国家财政承担责任,不是商业活动。社会保险必须同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基本保障性,即社会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二是国家强制性,即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强制实施;三是由国家财政兜底,即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营结果承担最后责任。社会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否则即为商业保险。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个人基金账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适应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的特点,采取标准有别,统一管理。特点是自愿参加,个人存钱个人用,社会化程度低而且在这种保险中,政府职责不清,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基金积累出现问题时负什么责任没明确界定。其社会保险性质不明显,更象商业保险,顶多介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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