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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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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另予增发每月20元。对年未满60周岁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宁波市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月110元调整为每月140元。对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另予增发每月20元。对年未满60周岁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调整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每人每月45元;其他县(市)区每人每月15元。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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