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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停办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岂能“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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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标签:养老保险

  停办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岂能“静悄悄”

  朋友到社保中心补缴养老保险费,失望而归,“又不办了”。

  前几年有一段时间,她赋闲在家,养老保险缴费因此中断。2010年10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并执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从只对单位扩展到也对个人,被视为巨大进步。不少媒体对此作了报道。“续上”养老保险,将来更有保障,而朋友可能永远失去这一机会。对于“不办了”,她的失望可想而知。

  “不办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暂时不办,将来还可能恢复办理;另一种是以后不再恢复,“过这村没这店”。

  如果是暂时不办,那么,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也应该把暂停的原因、何时恢复等向公众说明。和政策实行之初的“大张旗鼓”不同,笔者在互联网上未搜索到任何有关停止办理的报道,只搜到一些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关于停办的通知。比如大兴区人才服务中心网站2011年11月9日的通知这样写到:“接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大兴区城镇户籍人员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于2011年12月16日停止办理。望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对一项涉及庞大群体利益的政策做出变更,“静悄悄”恐非正确选择。

  如果是这一政策“到此为止”,那么,对于没赶上“好事”的人来说,公平吗?换句话说,他们应该失去这样的机会吗?

  “早点去办,不就不会失去机会了吗?”这样的说法当然不错。问题在于,对多数人来说,除非平时对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多有关注,否则看到停办通知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无论《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与其配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都没有有关这一政策有效期限的只言片语。仅凭“上级有关部门通知”而停办,合理吗?合法吗?

  一些人之所以未能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去补缴,原因或各有不同。比如我的朋友,是因为现在的单位把保险上错了,改过来费了一些时间;也有人是因为补缴的钱比较多,一时拿不出想攒攒再去。但有一点他们应是共同的,那就是对“明天会更好”的确信允许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让百姓的未来更有保障,这一政策只会随着社会进步往前走,而不是往后走甚至取消。然而,现实让他们失望了。

  为什么停办、将来是否恢复、何时恢复,有关部门欠公众一个说法。(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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