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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不应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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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窃以为,上述改革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医保异地互认累计”。此政一出,好评如潮,不少网评对各省的财政之间如何衔接、转换标准等多有独到论述。然而,问题在于,对于纯粹技术性的问题,相信解决起来并不困难,包括对各省之间所使用的数据库进行衔接,如何设计转换的计算标准,如何通过财政系统执行等——该项改革的成败,技术问题还在其次,关键的是制度问题。在推进该项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认为,至少有一个基础性概念,一定要清晰定义,严格执法,方能未雨绸缪,扎实推进。

  应当注意到,政策目标中的“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中,有一个操作性的基础概念——缴费年限,这也是一个计算可支取保险费的指标性概念。而正是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该项制度变迁中一个非常关键的路径依赖。

  因为,我国各地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由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事情。鉴于此前企、事业单位职工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相关法规中进行了一个拟制,将职工在养老统筹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计算基数,折算成视同缴费年限,等于说对职工的历史劳动付出,进行法律层面的肯定——立法本意,应当是不同身份职工的连续工龄,都应当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部分省份暗暗地拿出一个法律之外的计算标准——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被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早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中就专门进行过批复:“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令人扼腕的是,这个执法中的身份歧视,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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