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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集体职工可领养老金 部分对象每月实发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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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记者昨日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根据《意见》规定,在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后,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就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达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领取养老金。县人社局提醒,参保对象要及时申报并办理参保手续,今年6月30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发放,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适用对象三类养老保险缺失群体可参保

  “城镇小集体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方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是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湖南省城镇户籍;二是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湖南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属长沙县户籍的,原则上到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三类资料:原用人单位成立批文、工商税务登记等原始资料及基本情况介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本人档案或用工登记表(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缴费办法超80岁只缴2000元

  缴费采取“定额缴费”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计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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