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经办人员将收到的支票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后,连同所收现金交予银行专管员,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5、财务经办人员根据返回的票据情况分别处理:
①委托收款成功的: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和第四联审核无误后,及时记帐。
②支票结算成功的: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回的进帐单,对收费票据第三联、业务处打印的结算单审核无误后,及时记帐。
③退票处理: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退回的托单、支票,及时填写退票登记表,经有关业务处人员签字后,收回被退支票或托单一至五联,由经办业务处与缴费单位联系,重新办理托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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