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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23% 个人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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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0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直接关系着南京三类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扩大了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还调整了缴费基数、口径及比例,增加了养老金支付范围等。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0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直接关系着南京三类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扩大了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还调整了缴费基数、口径及比例,增加了养老金支付范围等。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参加

  《办法》涵盖了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南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自1994年1月1日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参加的,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绝大部分人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从本月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据统计,市本级事业单位共计11万人,其中退休人员约4万多人。

  单位缴23%个人缴6%

  《办法》调整了单位缴费基数,将原来按“双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两项之和)征缴改变成按“单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征缴;调整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原来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调整了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还将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可以避免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缴费、少缴费,退休后高待遇的矛盾。

  事业和企业的养老险关系可转接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有判刑或死亡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办法》将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还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南京市事业单位广大退休职工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将过去由单位发放,改革为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骗领最高5倍罚款

  《办法》规定,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此外,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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