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答:已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因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曾经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政策限制缴费的人员除外)。补缴的年限与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在企业就业的人员,补缴比例为补缴时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缴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从业或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补缴比例参照补缴时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执行。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对已参加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交费不足15年的,可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办法,一次性补交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交的养老保险年限以退休前取得本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但补交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经补交后,到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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