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拟统一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大修订修订草案昨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文\记者刘畅通讯员陈洪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深圳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大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另有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政府采购条例提交第二次审议。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新规定,深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例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如将扩大参保范围、允许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13%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如在缴费基数上,深圳选择了延续原来的“单基数”模式,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总和”。同时,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
并且,拟将户籍和非户籍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实现应保尽保。
《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深圳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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