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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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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镇、村的各种养老补助办法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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