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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会否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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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参保人的保命钱,不仅要有内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外部的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一个进步之处就是,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没有政府人员的组成,而且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章程,不必经过市政府的批准,这是亮点应该给予肯定。

  刘丽华:记得去年3月13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一审稿出来后,有关方面举办过一次沙龙,那天与会人士提到当时一审稿的“硬伤”很多,翟玉娟女士和张友泉先生当时也参加了沙龙。我们看到这次的《条例》有些地方调整了,想问一下当时在场的两位,如何评价这次新的征求意见稿?

  翟玉娟: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比去年深圳法制办公布的意见稿已经有很大的进步。这一稿有几个比较关键点的修改。

  第一,缴费基数问题。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纳。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如果工资标准低于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11年征求意见稿中是40%,这次改为最低工资标准至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之间。大多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都没有达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这个改动对于低收入者,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无论是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还是个人的缴费基数都下降了不少。

  第二,清偿顺序。原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所欠的养老保险费是作为普通债权的第一顺序清偿的。本次修改的清偿顺序是在担保债权之前。这个规定突破了《破产法》,突出了重视劳动者权益。担保债权保护的是财产权,而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关于生存权的,深圳的新规是一个亮点。

  第三,关于补缴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本次规定,如果在本条例实施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补缴,并且要按照补缴系数缴纳。这个条款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比较有利。

  第四,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放宽了。原来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要在深圳缴费累计满10年或者15年,现在规定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五,可以推迟退休。原来是按照法定年龄进行退休,现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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