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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续可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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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其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自该问题在1997年提出以来,采取的都是“只可退”方式,即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投保人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所以,“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是近20年来的一个巨大突破。但具体实施时,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可续可转可退”的历史意义

  1.给予充分选择权,扩大受益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范围不断扩大,参保数量快速增加。据统计,2009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2.36亿人。但按此前规定,就意味着男性在45岁、女性40岁以上投保就不可能享用基本养老金,这样保障范围就受到极大限制。“可续可转可退”措施实施后,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的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这就真正扩大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人群。

  2.杜绝收入逆向再分配,平等享受改革成果。

  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已经达到2416人,初步估算,2008年用人单位为其缴费1130亿左右。但此前规定中,缴费不足15年只一次性给付个人账户储存额,而农民工创造的由单位缴纳的大部分财富就转向了缴费满15年的投保人手中,出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调节。而“可续可转可退”方式,在缴费不足15年时,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而享受基本养老金。从而使以农民工为主的弱势群体能更多地享受保险金待遇,促进社会公平。

  3.明确解决方法,促进省级到全国统筹。

  此前,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对缴费不足15年采取的方式不一样。这样对那些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在该问题上难以协调,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这样,对那些外来人口多的地区,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多,而外来人口往往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就使得这些地区基本养老金给付高于那些人口流出多的省份,这样导致各省份养老待遇的差别。而对“可续可转可退”的统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逐步缩小各省养老待遇差别,客观上促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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